湘陰政辦發〔2011〕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湘陰縣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湘陰縣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公廁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方便群眾使用,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公廁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區規劃區范圍內公廁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道路、廣場、居民小區和車站、碼頭、賓館、商店、飯店、影劇院、公園、娛樂場所、展覽館、旅游景點、加油站等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h環境衛生管理中心負責轄區內公廁的監督管理和維護。
第二章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眾、衛生適用、有利排放、便于清運、經濟美觀”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h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編制城市公廁規劃,并納入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八條城市公廁應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進行規劃:
(一)人流量較大的繁華地區按每300—500米的距離設置1座,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應按每小于300米、一般街道按每750—800米的距離設置1座;
(二)舊城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區,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三)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公共綠地,按每10000平方米用地或每間隔500米設置1座。
第九條下列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
(一)廣場;
(二)碼頭、長途汽車站,大中型商場(店)、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影劇院、體育館(場)、展覽館、旅游景點、加油站;
(三)公園、各類市場、大中型停車場;
(四)住宅小區。人流量密集、建廁地點難以落實的繁華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設的內部廁所應對外開放,供游人使用。
城市公廁的設置,應當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條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或清運的地點,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劃撥、使用涉及城市道路兩側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公廁的建設、維修、管理責任分工如下:
(一)道路兩側、廣場設置的公廁,由縣環境衛生管理中心負責;
(二)各類市場、大中型停車場、加油站的公廁,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園內的公廁,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風景名勝、旅游點的公廁,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城市公廁建設,必須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中的一、二類公廁標準,其中大型文化娛樂場所、主要公園、廣場、車站、客運碼頭、體育館(場)、大型商場、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公廁,必須符合一類公廁的標準,有條件的應興建生態公廁。一類公廁及人流量較大的繁華地段的二類公廁,應設置供殘疾人使用的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
對現有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改造計劃,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第十四條城市公廁應全部實現公廁水沖化、糞便排放無害化。禁止設立土廁、旱廁、簡廁等不符合城市公廁設計標準的公廁。
第十五條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未設置公廁或者原有的公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改造。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責任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負責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六條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可以設立流動公廁。設立流動公廁必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流動公廁的管理按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城市公廁必須設立明顯的、符合《公共信息標志圖形符號》規定的標志,便于使用者尋找。
第十八條縣城規劃區內道路、廣場、居民小區和車站、碼頭、賓館、商店、飯店、影劇院、公園、體育館、娛樂場所、展覽館、旅游景點、加油站等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造冊、統一編號,設置指示牌。
第十九條供水、供電部門應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
第二十條城市公廁建設應做到造型美觀、衛生適用。繁華路段、窗口地段、公園的公廁應提高建造標準,有條件的公廁四周應植樹、種花、栽草,以美化環境。
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廁應盡量采用高效、節水型的衛生設備和糞便儲存、處理設施。新建的公廁或原有儲糞池公廁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應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糞池公廁。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遷移、封閉公廁。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則負責重建。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同時配套或附設公廁的,公廁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建設公廁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經批準按規定設置的公廁建設項目。
第四章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由責任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城區公廁的保潔實行專人負責,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公廁內、外環境應保持整潔、衛生,設備、設施保持齊全、完好。城市公廁的保潔,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城市公廁的糞便應定期清運,糞池應清底除渣。糞便滿溢時,有關責任單位應及時清除疏通。
第二十七條縣城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條公廁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在公廁墻壁和其他設施上亂涂抹、刻畫、張貼;禁止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損壞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
第二十九條城市公廁必須按規定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必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其它臨時措施。
第三十條城市公廁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備條件實行分類管理。公廁分類標準評定工作,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在城區主要道路、窗口單位、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的一、二類公廁和流動公廁,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核批準,可以實行收費管理,具體收費辦法參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方案執行。公廁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所收費用專項用于公廁的建設、維修和管理。收費公廁須設專人管理,懸掛《收費許可證》,公布使用管理規定、收費標準、服務項目、保潔制度、保潔人員、監督電話,接受市民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在公廁內亂涂亂畫、損壞設施及擅自拆除公廁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辱罵、毆打環境衛生專業人員,阻礙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集鎮的公廁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李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