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湘陰縣城市管線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湘陰縣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線管理,規范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行為,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城市管線信息資源,確保城市管線安全運行,提升城市建設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包括芙蓉大道湘陰段及沿線鄉鎮集鎮、縣工業園區、輕工產業園區和金龍新區)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探測、信息與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管線,是指給水、排水、再生水、燃氣、電力、通信、廣電、國防光纜、監控網絡以及工業等管線、綜合管溝(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管線規劃、探測、信息和檔案管理,編制市政管線建設年度計劃。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管線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
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本縣管線破占道路非開挖施工作業的管理。
交通、公安、通信、廣電、國防等相關部門單位和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管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線建設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設的原則,各種管線建設應當與道路建設、地塊開發等相關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服從城市規劃和信息建設的集中統一管理。
政府鼓勵采用綜合管溝(廊)、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技術進行管線建設。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布設主干管線的道路,原則上必須采用地下綜合管溝方式進行管線建設。
第五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管線權屬單位和管線使用單位要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確保管線設施運行安全,防止在城市建設過程中造成管線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管線正常運行的義務,有權對危害管線設施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縣政府對縣城規劃區內地下綜合管溝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縣城規劃區內地下綜合管溝;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人可以有償出租或者轉讓地下綜合管溝。
已建成的地下綜合管溝在達到滿載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再建同類管線。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編制縣城總體規劃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管線權屬單位、使用單位共同研究制訂管線專項規劃。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依據縣城總體規劃編制管線專項規劃,管線專項規劃經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政府批準實施。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縣城總體規劃和管線專項規劃編制管線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道路建設年度計劃和管線權屬單位提出的管線建設年度計劃,編制相應的市政管線建設年度計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市政管線建設的綜合協調。
第九條 現有的通信、廣電、監控網絡架空線和110千伏及以下等級電力架空線應當按照計劃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設、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采用地下綜合管溝方式逐步入地。
第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查詢建設區域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探測,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并根據地下管線現狀分布情況做好規劃設計。未查明地下管線現狀分布情況,或者未根據地下管線現狀分布情況進行規劃設計的,縣城鄉規劃部門不予受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地下管線工程探測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 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施工圖紙應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十二條 經審定的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不得擅自變更,因場地條件、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提前向原審批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管線的使用性質或者將其廢棄。確需變更或者廢棄的,應向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變更或者廢棄。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和地塊開發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編制地下綜合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報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同步實施。
道路建設單位建設道路工程前,應及時通知管線建設管理部門同步實施地下管線工程,因道路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管線建設管理部門不能同步實施地下管線工程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承擔管線建設的道路開挖、恢復等費用。因管線建設管理部門的原因造成地下管線工程不能與道路工程同步實施的,管線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限內不在該道路上建設地下管線工程,并書面告知道路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持有關文件和資料,按照項目工程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管線工程建設涉及道路、綠化、河道等相關設施的,建設單位在取得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還應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管線發生故障需緊急搶修排危的,施工單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后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有關部門和單位,并按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在新建、擴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竣工后3年內原則上不得開挖敷設各類地下管線,但采取非開挖工藝施工的除外。其它情況確需開挖的,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各類管線工程原則上必須按照經批準的管線工程設計規劃進行建設,因特殊需要應當建設但又不能按照規劃實施的,經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和管線建設管理部門批準后可建設臨時工程。臨時工程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由使用單位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的要同步布設管線示中線,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的要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敷設高危管線的要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管線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要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放線,并向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埋設前,建設單位要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并及時向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如實提供跟蹤測量結果。測量結果經審定合格后,方可進行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埋設。
管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要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及時向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核查,經核查合格的,由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出具規劃核查意見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未經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相關部門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管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申請規劃核查時,建設單位須提交符合管線探測技術規程的竣工測量驗收意見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管線工程檔案專項預驗收意見。
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工程項目,經規劃核查合格后,還必須經相關部門進行竣工決算評審或者審計。
第二十條 管線工程建設完工后,施工單位要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被破壞的設施,恢復其原狀。
第二十一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公用事業、城市管理等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要加強對管線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線信息管理,做好管線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庫、維護、利用和保密工作,建立健全管線信息綜合平臺。各管線權屬單位要建立專業、可共享的管線信息系統,并及時向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匯交、更新專業管線信息,確保管線信息全面、準確、及時,實現管線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管線探測應符合管線探測技術規程的要求,探測結果要真實、完整、準確。
非開挖方式敷設的地下管線,要在現場設置地面管線點,適時測量管線點的三維空間坐標。
第二十四條 涉及管線信息的單位,要建立保密制度,制定獲取、登記、歸檔、使用、審批、銷毀管線信息的相關規定。
儲存管線信息的庫房及設施應符合保密要求,存儲、處理、傳遞管線信息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管線信息未經其所有權部門批準,不得復制或者以其它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經批準復制的,復制件要按照原件的密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向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匯交竣工測量信息資料,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縣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管線工程檔案。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辦理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要查驗管線工程信息檔案認可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管線工程建設的,由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整改到位,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未經規劃核查和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線工程,由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按照規劃許可要求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規劃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線工程建設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紀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破壞管線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湘陰新聞網
編輯:李棟